山东管理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2019-01-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 规范“学生特殊困难补助”(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管理,校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助经费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学生奖助专项经费,学生特殊 困难补助从学生奖助专项经费中支取发放。

第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 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 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专项困难补助:主要包括新生专项补助、御寒补助和返乡补助。新 生专项补助主要用于帮扶经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购置部分学习生活必需品; 御寒补助是在冬季时为学生发放的御寒慰问金或等值御寒物品;返乡补助主要 帮扶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假期返乡困难的学生。

(二)突发事件困难补助:主要帮扶学生本人或者父母突然遭遇重大意外 事故,学生本人或者父母突患重大疾病,因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造 成学习、生活困难的学生,经学校认定确需资助的。

(三)其他用途。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专项困难补助申请条件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符合以下条件,且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规校纪;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四)家庭贫困,生活简朴。

第七条    突发事件补助申请条件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直接影响其在校基本学习生活者。

(一)学生本人或者父母遭遇重大意外事故;

(二)学生本人或者父母突发急重病症,且急重病症属于居民城镇医疗规 定的大病种类范围;

(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使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四)由学校认定的其他影响学生基本学习生活的临时性经济困难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生特殊困难补助 :

(一)未按时报到注册的;

(二)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

(三)平时有不良消费习惯者(如吃穿用超度、抽烟、酗酒、铺张请客等)。

 

第四章   补助时间与补助标准

 

第九条    补助时间

(一)新生专项补助发放时间为新生入校后两周内;

(二)御寒补助发放时间为每年11月的中下旬;

(三)返乡补助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

(四) 突发事件困难补助发放时间一般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为申请当月的次月;

(五) 专项困难补助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人数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发放,突发事件补助由学生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

第十条    专项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每项 200元,每年每项可以申请一次;特别困难的可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决定其资助金额,最高金额不 超过 1000 元。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决定 其资助金额,最高金额不超过 5000 元。

 

第五章   补助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流程

(一)本人书面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山东管理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突发事件补助需提供医疗机构、事故认定机构或当地 居委会等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推荐。由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 条件进行初步评议,符合条件者由辅导员签署评议意见后上报二级学院学生资 助工作小组。

(三)二级学院审核上报。二级学院对申请特殊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 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补助意见,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署 审核意见,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并将审核通过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通过适 当方式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 上报的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材料复审,并将审核后的名单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

(五)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对特殊困难补助学生进 行研究讨论并审核确定。

(六)公示和发放。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 公示 5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报学校财务处发放。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对获得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全部补助,取消今后申请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三)实际情况与申报不符,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跟踪了解,并于每 学期期末将学生使用临时困难补助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