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2016-10-19

 

鲁管院发〔2016〕13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效应对和处臵学生中因严 重心理障碍而可能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事件,降低心理危机事件对大学生及 其家庭、学校、社会的伤害,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大学生健康成 长和全面发展,保障我校学生的心理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心理危机”是指学生遭遇超出其应付能力的事 件而导致的心理失衡状态。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分为危机预防和危机干预两部分。“危机预防”涵盖 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意志力优化教育、良好人格培养、支持系统建立、针对性 的辅导等内容; “危机干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 当事人从心理上解除危机,使其症状得到及时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 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防止心理危机的再次发生;二是指 危机事件发生后,对危机事件的重点影响人群所采取的应对方法,帮助其缓解 危机事件所带来的不良情绪,更快的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消除危机事件在群 体中的不良影响。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主要包括有:

(一)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 特别关注:

1. 情绪低落抑郁,长期有睡眠障碍,焦虑症状明显者;

2. 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3. 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 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 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有强烈缺陷感、不安全感者;

5. 家族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6. 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7. 患有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易出现自伤行为的精神障碍者;

8. 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 成危害者;

9. 通过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出来的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

(二)对近期发出下列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


    第二部分  教育管理

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 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 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 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 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 情绪突然明显异常低落,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 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学生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 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学生心理危机对学生个人和群体的伤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干预相结合,做好学生心理危机 事件的各项预警工作。

(三)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 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 学生心理委员、二级学院、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能作用积极  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山东管理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 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各二级学院和其他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 全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 责,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并统一指挥协调。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 作的领导和辅导员具体负责本院学生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条    立足学生成长需要,重在预防危机发生,深入做好学生心理健康 教育工作。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人生观 教育、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教育、意志力优化教育、承受挫折能力教育、社会责 任感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指导学生 自我调适,及时消除自身心理危机;加强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 生命;帮助学生建立社会支持系统,维护心理健康。

第六条    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科学地确定预警对象和范围。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学年初对新生进行心理普查,建立心理档案,及时解 决学生中存在的主要心理问题,对那些心理困扰较为严重的学生逐一访谈,并 根据访谈情况给予积极、有效的心理干预,实行动态管理。各二级学院要积极 主动配合普查工作。

第七条    建立三级预警制度。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存在心理危机 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建立预警制度。



 

(一)三级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是可能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

(二)二级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是可能出现严重心理问题、可疑神经症或 精神疾病的学生;

(三)一级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是可能处于自杀(伤害)恶性事件中的学生。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通报制度。各学院及全体师生均有义务将发现的疑 似心理问题的学生情况通报给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 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危机(适用保密例外原则)的测评结果和 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适用保密例外原则)情况通报给 各学院。

第八条    建立危机讯息报告制度,发现危机情况,学生应立即向辅导员报 告,辅导员在采取必要措施并迅速赶往现场的同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报 告,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立即向学校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报告。

第九条    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 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学校应限制 不同自伤、伤人工具的方便易得。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 能攻击的对象,二级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第十条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一)对三级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即一般心理问题,心理危机程度较轻且  能正常学习者 二级学院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同宿舍舍友为成员的不  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 及时了解该学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 进行安全监护。 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二)对二级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可能出现严重心理问题、可疑神经症或 精神疾病的学生 ),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通 知家长来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建议家长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若家长坚持在 校学习治疗,要求家长陪伴监护并与家长鉴定书面安全协议。

(三)对一级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对可能处于自杀(伤害)恶性事件中的 学生,经相关专业医疗机构或专家组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 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由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 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 学院应对该生作 24 小时特别监护。对 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院应在家长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授权后,立即将其送 往医院或专业治疗机构,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 24 小时特别监护。

对于已经处于自杀(伤害)或他杀(伤害)恶性事件中的学生,各部门在 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协调应对。如保卫部门负责保护 现场,配合有关单位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


    第二部分  教育管理

证,配合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监护,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卫生科负责对当事人 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至就近医院救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 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宣传部门负责应对校内 外媒体,避免恶意宣传,维护学校整体形象。

第十一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学院提供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业医疗机构认 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  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安排辅导  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该生谈心一次,并  通过学生干部、宿舍成员等途径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根据二级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组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复学  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 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给予特 别的关心,安排辅导员、学生骨干、舍友对其密切监护,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 况的恶化。学校要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危机干预工作应注意工作方式方法, 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帮助学生度过危机后,应鼓励学生自我修复、自我重建。

危机处理过程中,要做好音像资料收集,确保资料详细完整。保护干预对 象隐私安全,对干预过程涉及的调查结果、咨询记录等应严格保密。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结束或相关危机因素消除后,对处于危机事件中的其他 学生,由学院配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采取相关措施实施帮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及时修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