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任用,提 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表率作用,接受广大同学监督,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干部的范围及任职条件
第一条 学生干部的范围
学生干部是学生的骨干力量,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能带领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先进群体。学生干部主要包括在校内学生党组 织、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班委会成员、宿管会成员、宿舍长等各 级学生工作机构中参与工作的学生。
第二条 学生干部任职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2.有大局意识,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社会公德,个人道德修养良好,无违纪处分和不良行为记录。
3.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发挥学生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
4.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 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踏实,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能起到模范作用。
5.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勤奋刻苦,学习成绩排名列班级学生总数前 50%,没有补考科目。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课外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二、学生干部的选拔与任用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产生
(一)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学生干部候选人的初步人选可通过组织推荐、老师推荐、同学推荐 和学生自荐等方式产生;
(三)校级、院级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公示。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任期
学生干部每届任期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学期,新 生临时学生干部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团干部任期按团章确定;学生会 干部、社团干部的任期按《学生会章程》及《社团联合会章程》确定;其他各级学生干部具体情况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如遇现任学生干部名额空缺,上级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任命、选聘等方式予以补足。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职责要求
(一)以身作则,模范遵纪守规;
(二)积极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国家利益;
(三)密切联系同学,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五)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各类问题,及时妥善消解矛盾、纠纷;
(六)自觉接受老师和同学监督;
(七)积极参加学生干部培训,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八)完成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学生干部的管理和奖惩
第七条 学生干部实行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级团学组织要使各级学生干部认真了解学校工作全局,鼓励他们主动汇报工作 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学生干部要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各归口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生干部的个人情况从政治、学习、工作、作风、 品德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的考核。考核分自评、民意测评和主管单位考评三 部分,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根据考核情况,每学期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级团学组织要主动对 学生干部的调整提出意见。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予以适当加分;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该学期的综合测评中不予加分。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 象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表现或行为,应责令辞职或自动辞职。
第十四条 责令辞职或自动辞职由学生干部主管部门或所在学生组织按选拨管理权限实施辞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