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管院发〔2017〕5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教学秩序,建设文明校园,培养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大学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程 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 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校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扰乱教学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 身权利, 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 依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触犯刑律者,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为主, 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原则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
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酌情缩短) 。受留校察看处分 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 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 如实交待错误事实, 检查认识深刻, 确有悔改表现;
(二)经调查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明问题; (四)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者;
(三)再次违纪应给予处分者;
(四)群体违纪中的主要发动者、组织者;
(五)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学年内取消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 号评选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取消参加任何奖学金、荣誉称号评 选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 触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 受到司法部门追究者: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者, 视情节严重, 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 乱社会秩序的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 团结,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经教育拒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 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拒不悔改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四)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五)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报刊杂志。
(六)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 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 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行为。
(八)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
(九)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挑起事端,造成恶劣 影响者。
第十二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 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
(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 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损坏财物价值 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价值 500 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过失损坏公共财物,价值 500 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 5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 价值 500元以上,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及参与打架者:
1.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但未打伤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凡持械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一经查出加重处分。
(二)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 其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纠集校外人员进校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6. 纠集校外人员进校参与处理同学矛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行为举止不文明, 侮辱、诽谤他人,道德败坏,未造成严重后 果者, 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违反课堂管理规定,不尊师重道者,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教室内及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者,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 不听从劝阻者, 给予记过处分; 带头或引发哄闹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乱烧、乱扔、乱砸、乱涂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严重 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撬门、私配他人宿舍钥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在宿舍内使 用煤气炉、酒精炉、违章电器以及生火、点蜡烛、焚烧物品者, 视其情节严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火警、火灾或中毒等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和教室内私接电线,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火警、火灾或中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宿舍区内进行推销、出售商品等商业活动的,据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 违反作息时间, 在学生宿舍、教室内唱歌、弹琴、打扑克、玩游戏、 使用音响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不遵守作息时间, 一学期内晚归两次给予警告处分, 晚归不听劝告、 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晚归爬墙爬窗进入宿舍者,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男女生互串宿舍、私自调换房间、私自更换锁具,经教育无效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未 经批准, 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视其情节严重, 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 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其它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而本制度未列举的行为,若情节轻微,由宿舍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可参照类似条款 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 作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料,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侵犯他人通讯 自由。通讯秘密或其它合法权益,视其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三)在网上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传播淫秽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对其他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 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因学习成绩、个人鉴定、毕业、就业或其他原因,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接、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网线、电话线或破坏其它公共 设施者。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故意毁坏学校公用标志、文告者。
(五)未经申报批准,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 费者;未经批准,在校内参与经商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六)组织、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条 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或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的经 济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达一定学时者(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 时间计算,劳动、实习、社会调查等一天按 6 学时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 学时以上 42 学时以下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42 学时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者:
(一)在竞赛或比赛等活动中冒名顶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 下处分。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 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伪造证明、证书、公章、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通过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助学金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考查)作弊者:
(一)无视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夹带小抄并抄袭或抄袭他人试卷者,以及为他人抄袭提供试卷者, 给予记过处分。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试卷或成绩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 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 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测试、考试(考查)对监考老师或任课老师无理取闹者,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窃取或有目的地通过其它手段获取、传播考试、测试试题,情节较 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三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其它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决定的分级管理和报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的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处。
(二)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批。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 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 (或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跨学院的或公共场所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 可由相关学院协商处理, 也可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涉及经济纠纷、打架斗殴、人身伤害、盗窃的案件, 由保卫处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上报学校领导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内容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记过以上处分及相关材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存档备案;犯有 第十条至第二十条的,由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同时备案;犯有第二十二条 至第二十四条以及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同时备案。是团 员、党员的,应将处分分别送交团委和组织部。学生无论受何种处分均由所在 二级学院载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处分的基本程序
(一)学院或学校职能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首先加以阻止,并 收集证据、查清认定事实;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告 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对学生的处分自决定做出之日起生 效;
(四)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后的 10 日内,学生所在学院须将处分文件送 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文件上签字,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 方式送达。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书面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 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受处分学生难于联系下落不明的,利用学校网 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生效。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申诉
(一)如果受处分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 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二)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 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处分的撤销和解除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一般有 6 到 12 个月期限,其中警 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 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8 个月, 记过处分期限为 10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如果学生在处分期有悔改表现,到期按规定程 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 影响。如在处分期间再次违纪,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且取消在校期间 一切评选先优的资格。
(二)撤销和解除处分的程序
受处分者需写出申请, 班主任在广泛征求班级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做出鉴定。 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学生, 由所在学院同意, 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生效。 留校察看的解除,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毕业前最后一学期违反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而又情节严重者,原则上 不予撤销并记入本人档案,对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 二级学院可在毕业前写一份实情鉴定,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装入本人档 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 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 例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从公布之 日起三天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生管理部门会同保卫 部门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 规定》(鲁管院发〔2016〕25 号)同时废止,如有与其他有关规定相矛盾处, 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