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2020-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实现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是高等学校实现人 才培养目标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发展进步、成长成才情况的重要 量化指标。为激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全面发展,参照《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综合测评基本原则

(一)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促 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发挥评价过程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主 要依据。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 组长、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综合测评评议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 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

第六条    班级成立综合测评认定小组。综合测评认定小组由班主任、班级 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20%。

第七条    为保证综合测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班应建立例会制度。

周会由班主任主持,每两周召开一次,由班评议小组成员参加,总结两周 工作,并将每个学生的平时表现情况作书面记录,加减分记入有关表格。

班会每月召开一次,于每月第一周举行。由班主任宣布上月每个学生的平时表现情况及加减分数额。

第八条    学期结束时要对本二级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小结公布,每学年 结束时要全面总结,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名次排序张榜公布。

第四章  测评内容及评价办法

第九条    综合测评由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评价两部分构成。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办法为:

综合测评成绩 =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 ×20%+ 学业水平评价成绩 ×80%。

根据四舍五入规则,各项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考察学生的思想品德和综合能力表现。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满分为 100 分。

思想品德(50 分)主要考察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民基

本道德规范及日常行为规范等情况,目的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 观和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注重道德实践。

综合能力表现(50 分) 主要考察学生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创新创业、 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参与积极性和所取得的成绩,目的是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级 各类活动并努力争取优异成绩,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 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学院实际的、科学合理的具体评价细则, 评价细则要涵盖对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能力表现两个方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已 计入学分的相关项目不再在综合测评中体现,未列出项目,由各学院根据具体 情况参照专科生综合测评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评价

学业水平评价主要考察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水平。学业水平评价成绩满分为 100 分。各学院以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学年平均学 分绩点(GPA)为依据并换算为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一)课程绩点 =(课程成绩 ÷10)-5

课程成绩不足 60 分的,课程绩点为 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 4.5,3.5,2.5,1.5,0。

(二)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 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四)学业水平评价成绩换算为百分制办法为:

学业水平评价成绩 =(平均学分绩点 +5)×10。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负责全校综合测评工作的指导、组织与审核等工作。各学院学生综  合测评评议小组按照学校要求负责本学院综合测评的组织、审核、报送等工作。 班级综合测评认定小组负责本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每学期评定一次。非毕业班于每年 9-10 月 份实施,毕业班 6 月份实施。

第十四条    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需经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本 人、班主任签字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评议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评议小组对本学院所有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审 核无异议后,由学院副院长在综合测评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一份由学院 留存,一份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与投诉

如学生对本人综合测评成绩有异议,可向班级综合测评认定小组提出书面 申诉,认定小组收到申诉申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与学院相关规定对申诉人 的成绩逐项核实直至申诉人无异议。若学生对本班级综合测评工作有异议,可 向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评议小组提出实名书面投诉,评议小组收到投诉申请 5 个 工作日内按照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作出审核结论并向投诉人说明。如投诉人对 学院审核结论或综合测评工作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交实名书面投诉,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投诉申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 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