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管院发〔2017〕48
号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 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 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2016〕6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 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 作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的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 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辅
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 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 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 于班级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 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山东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 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 档次。分别按照下列原则掌握:
特殊困难学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 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5. 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6. 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7. 经大数据分析确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困难学生: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 生活难以维持者。
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 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 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8. 经大数据分析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学生工作处向在校学生发送《山东省高等 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 如实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 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 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班级认 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并负责收集《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农村低保、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要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家庭人 员状况、经济收入状况、造成经济困难的原因、困难程度与表现以及承诺参加 义务劳动,保持生活节俭,保证信息真实,承担造假后果等事项。
(四)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 常消费(考察消费表现、查验消费记录等) 、家庭经济及其变动状况、在校期 间思想品德与学习、操行表现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上报学院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五)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民主评 议结果,结合学生提交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 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将 困难学生名单、档次,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 材料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推荐 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各二级学院应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并及时更新。
(七)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收集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复核、整理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八)学校学生工作处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 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师生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出质疑。 学校学生工作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九) 学校学生工作处将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 备案建档。
(十) 学校学生工作处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常年接受师 生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回复处理意见。每学年应对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资格并获得资助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跟踪调查,对有缺乏诚信、高 消费、违纪等行为的,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认定资格。情节严重的,除批评 教育外,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