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2017-09-20

 

鲁管院发〔2016〕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政府和社会、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 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据本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 生。

第四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 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资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的比例。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5% 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工作。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七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落实国 家和地方政府的各项助学政策,加大学校经费投入,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 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第八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原则是:积极吸 纳政府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学校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政策体系; 学校足额提取资助资金; 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 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统筹政府、学校、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分别采取奖、贷、勤、助、补、减、免、缓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第九条    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问题, 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 以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 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应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从 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出发,做到物质上帮助学生,精神上培育学生,能力上锻 炼学生,发挥资助与育人的双重功效。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应与诚信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正 确理解非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提高学生依法缴纳学费的意识。鼓励学生参 加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学生勇于面对困难、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第三章  方式和种类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以下方式资助:

(一)设立奖学金;

(二)开展勤工助学;

(三)实施困难补助;

(四)减免学费等;

(五)缓交学费等;

(六)通过“绿色通道”入学;

(七)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主要资助或奖励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四)省政府奖学金;

(五)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六)国家助学贷款;

(七)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主要资助或奖励项目:

(一)学校奖学金;

(二)勤工助学;

(三)困难补助;

(四)学费减、免、缓;

(五)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六)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吸纳社会各界设立奖助学金,并以适当的方式在校内 外媒体上给予宣传和答谢。


      第二部分  教育管理

 

第四章   资助体系构成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 科学生中的特别优秀学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 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 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每人每年 3000 元,具体标准由学校 确定。

第十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由山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 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特别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第二十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是由山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 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  5000 元。

第二十一条    同一学期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 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中的一项。

同一学年内,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期内,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不再申请并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 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 银行贷款。

第二十三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比 例应与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为在校生总数的 10%。

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或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确定  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总和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朝阳助学优秀特困生奖学金”是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山东省慈善总会、山东省银监局、山东省银行行业协会设立的面向全省高 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设立的奖学金,每年度评 定一次。

第二十五条     “扬帆工程”是由山东省慈善总会、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山东省慈善总会高校分会面向全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大学  生设立的奖学金,不包括研究生以及定向、委培、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  策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的大学生。

第二十六条      “爱心一日捐”是由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基金会、中 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倡导的,原则上职工个人捐赠一天的经济收入,按规 定程序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 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勤工 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困难补助是学校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 业而对其进行的专项特殊补助。

第二十九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部分确因经济所限、缴

纳学费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经学校批准, 可以减少或免除当年学费。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暂时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缓缴。缓缴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是指被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 在入学报到时,凭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  明, 先办理入学手续, 然后再根据学校核实后的情况, 分别采取“奖、贷、勤、 助、补、减、免、缓”等不同的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  无法入学的特别程序。

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须在入学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补缴所 欠费用或申请办理学费等减、免、缓手续。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三十一条    资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一)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省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学校从事业经费中划拨的专项资金;


      第二部分  教育管理

(四)国家助学贷款;

(五)社会各界设立的资助资金和捐赠、捐助;

(六)学校职工、学生的捐赠、捐助;

(七)其他资金。

 

第六章   申请条件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经济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六)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七)家庭贫困,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经济资助: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贫困证明或有不诚信记录的;

(三)生活铺张浪费的;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三十四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经济资助 的基础。学校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没有取得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资格的学生,不得申请经济资助。

第三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学生本人申请与民主评议和 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为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 骨干教师等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年年底前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调查和统计, 建立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确定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资格。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优先资助:

(一)烈士子女;

(二)孤儿;

(三)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单亲家庭的;

(五)父母有残疾的;

(六)家庭或学生个人发生意外的;

(七)父母下岗失去经济来源的;

(八)志愿去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国防单位就业的;

(九)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八章   资助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后进行。学 校对学生的资助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学院应于每学 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上一学期或学年各项资助的评选、推荐工作。

国家和地方政府等有关资助项目的推荐工作根据该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

每年度下半年进行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应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等有关资助项 目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第四十条    学生个人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条件提出申请,坚持学生本人申请 与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班级在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 主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进行综合评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贫困 生档案,并向学院推荐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人选。

第四十二条    学院负责学生申报的各项资助项目的审核推荐或审批,经公 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学生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学校审批或再向上级有关部 门报送。


      第二部分  教育管理

 

第九章   资助办法

 

第四十四条    申请经济资助的学生必须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资 格,建有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 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学校通报表彰, 颁发“奖学金”和“奖学金证书”, 汇编优秀事迹材料。

第四十六条    对获得其他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学校通报表彰,颁发“奖学 金”和“奖学金证书”。

 


第四十七条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在全校通报,颁发助学金。

第四十八条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将按贷款协议,将贷款额 冲抵学费等。

第四十九条对参加勤工助学、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学校发放资助金,并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

第五十条    对获得学费减、免、缓资助的学生,学校减免其相应费用,批 准其缓交时限。

第五十一条    对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学校根据核实后的情况, 分别采取“奖、贷、勤、助、补、减、免、缓”等不同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优秀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在全校范围宣传报道 其先进事迹,推广典型经验,推荐参加山东省和全国性的评比、交流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各 类资助的评定、评选办法。

 

第十章   资助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各项资助项目实施校、学院二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校外资助项目的评审,学院负责组织评选 申报,学生管理部门组织统一公开评审,并负责复核、汇总,学校领导集体研 究通过、公示无议后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推荐。

第五十七条    学校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缓等学校资助项目的评 定,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由学院审批。

优秀困难学生奖学金等资助项目的评定,学院负责审批,学生管理部门负 责备案。

第五十八条    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资助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 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学院、学校应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调查和复议,并将调查和 复议结果在两周内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 应认真执行本条例, 不得截留、挪用、 克扣、冒领、无故拖延发放资助资金,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条    学生的资助材料和资助情况,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 档案。

学校每年发布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情况通报,接收监督。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各级、各 类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定办法,学院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