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管理学院全日制专科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

2017-09-10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搞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广 大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学籍 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奖学金、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二、综合测评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方法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 组长、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各二级学院成立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的实施。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  班主任、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具体工作,由班级评议小组完成。班级评议小组 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及全班推选出的二至三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为保证综合测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班应建立例会制度。

周会由班主任主持,每两周召开一次,由班评议小组成员参加,总结两周 工作,并将每个学生的平时表现情况作书面记录,加减分记入有关表格。

班会每月召开一次,于每月第一周举行。由班主任宣布上月每个学生的平 时表现情况及加减分数额。

   学期结束时要对本二级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小结公布,每学年 结束时要全面总结,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名次排序张榜公布。

第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结果有出入,应及时向辅导员或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第八条  综合测评是一项复杂、细致的重要工作,在测评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综合测评的内容和记分方法

第九条    综合测评从德、智、体、劳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定量考核。综合测 评总分包括学业成绩 A 和平时表现分 B 两部分, 满分均为 100 分, 所占比例分 别为 70% 和 30%,用公式表现如下:

综合测评总分 M=A*70%+B*30%

第十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

学业成绩指本学年考试(考查)的全部课程的成绩。用公式表示:

学业成绩=本学年全部课程总成绩 / 本学年课程总门数

记分方法如下:

1)考查课五级记分折合百分记分方法:

—95 分,良—85 分,中—70 分,及格—60 分,不及格—0 分。

2)补考及格按 60 分计,补考不及格按原考试成绩计,作弊以零分计。

第十一条    平时表现的考核

平时表现的考核主要是包括对十项指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集体观念、文明礼貌、学习态度、专业思想、基本技能、身心健康、劳动卫生) 的评议和加减分的统计两部分。其中评议满分 60 分,加减分满分为 40 分。

(一)评议分

评议分由班主任评议和评议小组(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全班学生推荐的  二至三名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得出,两项评议分的平均值即为最后评议分。评  议的内容为以上十项指标, 每项满分 6 分, 较好为 4 分, 一般为 2 分, 差为 0 分。 评议指标参照标准:

1. 政治思想

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与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党团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2. 道德品质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作风正派, 勤俭节约, 助人为乐, 爱护公物, 严于律己, 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 法纪观念

遵守国家法纪,维护社会秩序,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敢于同破坏安 定团结的行为和不良倾向做斗争。

4.集体观念

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荣誉,组织观念强,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积 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5. 文明礼貌

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同学,待人有礼,仪表端庄,举止得体。

6. 学习态度

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自觉遵守课堂 纪律和考场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7. 专业思想

热爱所学专业, 刻苦学习, 努力钻研, 注重改进学习方法, 提高学习成绩。

8. 基本技能

重视职业技能的训练,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音美、书法、演讲、普通话和 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成绩突出。

9. 身心健康

认真参加体育课的学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学校、二级学院、班组织的 各项体育活动,注意心理卫生,身体健康。

10. 劳动卫生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种公益劳动,不怕脏、不怕累;维护公共卫生,在 教室、宿舍和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中表现积极;讲究个人卫生,衣着整洁,有 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加减分

1. 加分

1)各类竞赛活动(包括文艺、体育、学科竞赛、征文、演讲比赛等) 获奖加分。

①凡参加校、院各类活动的,参加者加 1 分、0.5 分,代表学院参加学校  的各类活动者,加 2 分;在以上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校级 加 10 分、8 分、5 分、2 分; 院级加 6 分、4 分、3 分、2 分, 代表学校参加市级、 省部级、国家级比赛的分别再加 5 分、8 分、10 分。同一获奖项目所获的奖项, 按最高分数加分,集体项目减半加分。

②参加校级体育竞赛的,参加者每次加 1 分,取得名次的从高到低分别加 8 分、7 分、6 分、5 分、4 分、3 分、2 分、1 分,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竞赛的, 参加者每次加 2 分,取得名次的在校级相对标准基础上加 10 分,破纪录者, 分别在省、校级基础上再加 10、5 分,集体奖减半加分。

③参加社会各类技能竞赛的,参加者加 1 分;进入决赛者再加 2 分,获得 竞赛最终一、二、三、优秀奖者,分别再加 10 分,8 分,5 分、2 分。

④参加社会认可的职业认证考试,参加者加 1 分,通过者再加 4 分。

⑤通过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在取得成绩的学期加5分。

2)受到通报表扬、被授予荣誉称号等加分。

①全校通报表扬者, 每人次加4分, 各二级学院通报表扬者, 每人次加2分。

②被授予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其它荣誉称号者,省级以上 加 20 分,校级加 8 分,院级加 4 分。

③校级文明宿舍, 舍长加 4 分, 成员加 2 分; 院级文明宿舍, 舍长加 2 分, 成员加 1 分。卫生先进个人和卫生先进工作个人每人加 2 分。

3)在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刊登、播发的反映我校学生工作的  通讯、报导、图片等, 视报刊和新闻媒体的级别每次加 1-30 分。(参考加分:  国家重要报刊、新闻媒体每篇(次)加 30 分, 省级重要报刊、新闻媒体每篇(次) 加 20-25 分, 市级重要报刊、新闻媒体每篇(次) 加 5-10 分, 县级重要报刊、  新闻媒体加 2-5 分,院级报刊每篇(次)加 1-2 分,广播站。)

4)社会工作附加部分

①校学生会、院学生会及班委学生干部根据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决定加分 (可累计加分), 工作突出者加 8分, 工作一般者加 1-5分, 不履行职责者不加分。

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篮球队、足球队、礼仪队、舞蹈队等成员校级、 院级分别加 2 分、1 分, 表现突出者(有证书或盖章证明) 分别加 5 分、3 分, 不参加活动者不加分。

5)学术与创新创业

①凡参加学校、院组织的相关学术及创新创业活动的,参加者加 1 分, 获 院级一、二、三、优秀奖者, 成员分别加 6 分、4 分、3 分、2 分; 获校级一、二、 三、优秀奖者, 成员分别加 10 分、8 分、5 分、2 分, 每个作品按最高奖项加分。 代表学校参加市、省、国家级科技大赛活动的分别加 5 分、8 分、10 分,获奖  者分别再加 10 分、20 分、30 分。

②积极参与科研项目者加 5 分,科研课题获奖再加 10 分。

③科研论文在 CN 刊物上发表者,加 5-10 分(第一作者加 10 分,第二作 者加8分,第三作者加5分),在核心刊期上发表再加8-15分(第一作者加 15分, 第二作者加 12 分,第三作者加 8 分)。

④获一项专利加 20 分。

⑤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社会实践活动,如义务劳动、志愿者活动等,每次 分别加 1-2 分。

⑥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实践活动单位和报告的加 2 分,在社会 实践活动评比中, 获得院级、校级、地市级、省部级, 国家级先进(优秀)个人,分别再加 3 分, 5 分, 10 分, 20 分, 30 分。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其个人或团 队事迹被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媒体报道,分别加 10 分、20 分、30 分。

2. 减分

1)受到通报批评者:校级一次减 8 分;院级一次减 4 分。

2)受到处分者:警告处分一次减 15 分;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 20 分; 记过处分一次减 25 分;留校察看处分一次减 30 分。

3)一学期中,旷课 48 学时以内者,每旷课一学时减 1 分,超出者按教 学管理规定处理。

4)出现不及格课程,每门课减 5 分。

5)无故不参加班会、校院各项集体活动者,或无故不接受学校、院、 班所分配的任务者,每次减 1 分。

6)上课或各项集体活动经常迟到、早退者、酌情减 1-5 分。

7)违犯宿舍管理规定,凡被通报批评的宿舍,每通报批评一次,宿舍 成员每人减 1 分,宿舍长减 2 分,违犯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减 5 分。

8)负责综合测评评议、考核、记录的学生欺骗组织、弄虚作假、营私 舞弊者,一经发现酌情减 5-10 分。

3. 同一项目,一学年内,在不同场合参赛获奖者,按最高奖加分,不重复 加分。

1)在综合测评基础上获得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在下 一学期的综合测评中不得因此加分。

2)加减分满分 40 分,超过 40 分以 40 分计;在加减分中出现负分者, 从平时表现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3)在实际操作中如出现上述加减分未列项目,可由班评议小组提出, 提交校、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记相应的加减分。

四、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