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是我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我校学生奖助三级评审机制进行。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生各类奖助项目评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学生奖助评议推荐小组,负责班级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
第六条 奖学金的类别与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 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名额由教育部下达,校内名 额分配按各二级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总数占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总数的比 例,综合有关因素确定,择优评选推荐。
(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
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名额由山东省教育厅下达,校内名额分配按各二级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总数占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总数的比例,综合有关因素确定,择优评选推荐。
(三)校级奖学金
校级奖学金由我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
学校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200元,按各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的 2% 比例评选;
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元,按各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的 3% 比例评选;
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元,按各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的 5% 比例评选。
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人数之和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10%。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校级奖学金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具有较强的集体意识和团队精神;
3.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4. 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 20%,且考 试没有不及格科目(含选修课);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在当学年体质健康测试评定中达到 良好及以上者(不含补考 ),被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残疾学 生除外。
6. 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
(二)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除需满足校级奖学金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 申请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 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优 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 15%;
3. 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班级前 15%, 但均达到班级前 30% 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4. 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三)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除需满足校级奖学金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 申请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 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
3. 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班级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4. 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八条 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10月份组织开展评定工作;
(二)各项奖学金原则上不可重复获得;在延长学制期间(因学校统一安排,入伍、支边、互派学习等特殊原因除外)不可获得。
(三)奖学金评定由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班级评议推荐小组根据评定条件提出候选人名单,经二级学院初审同意,院内公示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领导审批。
(四)评定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不良行为,则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表彰与奖励
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颁发奖状 和奖金。各学院组织填写有关材料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财务处将奖金划入 学生个人账户。学生所受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申诉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学院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 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申诉,学生工作处综合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