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资助政策解读

2019-09-10

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资助指南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评审与发放程序

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高校于每年102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逐级审核、汇总,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批复并公告后,高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普通高校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资助指南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省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省政府奖学金评审与发放程序

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高校于每年102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逐级审核、汇总,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高校经省教育厅批复并公告后,于每年1231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指南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发放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高校于每年10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并经省教育厅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普通高校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资助指南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与发放程序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高校于每年10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并经省教育厅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指南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结合实际在2200—44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评审,于每年111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高校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按隶属关系报省教育厅或市级教育部门;

⑤5月底和11月底前,高校分别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勤工助学政策资助指南

勤工助学政策简介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政策实施范围

勤工助学政策适用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勤工助学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勤工助学权益保护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指南

政策实施范围

学前教育: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义务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普通高中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中等职业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各级教育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监管,确定纳入资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名单。

资助项目和标准

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公办幼儿园全额免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除标准不超过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保教费标准高出公办幼儿园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1200元。

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公办学校全额免除。民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免执行,高出标准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为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公办学校全额免除。民办学校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免除,收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全额免除。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

高等教育免学费: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建档立卡本专科生,每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建档立卡本专科生,按实际缴纳学费标准给予免学费补助,免学费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

高等教育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低于3300元。

工作程序

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实、学费(学杂费或保教费)免除、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发放、落实情况备案等环节,由学校按学年组织实施。

每年930日前,在我省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校(幼儿园)提出当前学年资助申请,填写相应资助项目申请表。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身份核实、学费(学杂费或保教费)免除、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发放等工作。

每年1031日底前,到外省高校、部属高校就读的山东省户籍建档立卡学生(国标、省标)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当学年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申请表、高校学费收据。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身份核实并发放免学费补助资金。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指南

资助政策内容及对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等统一考试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资助年限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申请与审批程序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二)学费减免应遵循以下程序: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